案例分享|票据业务成重灾!银监会强化现场检查下狠手
”金融监管“微信号被突然封号,2月2日“法询金融”再次被封号,我们将陆续在新的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发布过往原创干货。相关《处罚案例报告》预定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手机13918326644;同时在3月份我将在北京、深圳、上海、武汉重点组织《资管跨行业监管与创新》研讨会以及外汇和跨境业务研讨会,具体内容及报名方式可联系刘涛(助理)微信(18501753675);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孙海波/专栏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众号和媒体转载。
一、相关背景:
银监会在2015年最后一天发布203号文(文末附独家解读),发布该文的时间点颇为重要,今年政府的基调是供给侧改革,下定决心要淘汰落后产能。看看去年银行业的报表,票据融资余额从2014年底的2.9万亿增长到2015年底的4.6万亿,增幅高达56.8%。新增票据融资在2015年新增信贷投放的占比高达13.22%,也就是说在信贷收紧的过程中,票据仍然支撑了企业大量的融资需求。加上票据的很多业务模式的操作不透明,脱离了银行体系自身的风控和资本约束,其资金流向一直是监管担忧的一大问题,特别是中介参与其中之后更是放大了这一问题。2016年为了配合政府的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金融资源的配置是监管重点抓的方向,因此该文的推出也是顺应时势。该文推出之后,票据业务的违规成本将大幅提升,目前看来,2016年或许是票据行业变革最为关键的一年。
2015年底,部分小型银行票据业务的本金损失已经引起业内关注和警惕。随后银监会出台203号文,以提示各行提高业务合规性、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不幸的是,股灾3.0冲击下的2016年开年,此前发生的票据大案,直到农行北分发生的39.15亿元的票据风险事件又再次刺激人们的神经。
二、2016年伊始,法询金融团队根据各地银监处罚案例做了梳理分析:
相关《处罚案例报告》预定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手机13918326644;
我们着重盘点了承兑汇票问题,依据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福建、湖南、云南、浙江、湖北、宁波(重灾区)、广东等地处罚信息多为承兑汇票问题。在各地银监局所开出的罚单中,“未尽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职责”是最主要的违规行为。几乎各地银监局披露的违规行为都包含此类行为。大致都是像如下案例“无真实交易背景”【各地案例汇总详情可联系法询金融助理,二维码在文末】
1、相关其他地区处罚案例!
2015年,各行开启自查,各地银监(分)局也开始抓住典型开下罚单,2015年9月至12月苏州银监局相继开出4张罚单: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罚款25万元。
2.浙商银行南京分行,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罚款30万元。
3.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罚款40万元。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罚款40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广东银监局处罚案例汇总: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粤银监罚决字[2015]6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主要负责人:房阳
处罚事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0日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粤银监罚决字[2015]8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
主要负责人:陈建家
处罚事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5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0日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粤银监罚决字[2015]10号
被处罚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罗建
处罚事由: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0日
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粤银监罚决字[2015]12号
被处罚单位: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潘伟飙
处罚事由: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0日
5.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粤银监罚决字[2015]13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刘汉霞
处罚事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30日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银监罚决字[2015]1号
被处罚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爱华
处罚事由:票据业务、贷款业务、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11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日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银监罚决字[2015]5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主要负责人:朱海东
处罚事由: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处罚: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日
8、湖北银监局在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出以下罚单:
1.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业务办理时未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罚款20万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罚款20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对交易合同审核不严,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罚款20万元;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罚款20万元
三、银监会203号文参考
(一)、快读票据业务风险提示203号文七大问题,2项禁止
2015年12月31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出台,此乃系银监会对2015年上半年部署的对票据业务现场检查成果的总结,“203号文”主要列举了七大违规问题,指出两项禁止事项。具体如下:
违规问题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存在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仍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批复、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此次“203号文”要求,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同业专营,严格按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实际上2012年10月银监会就发文《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的办理权限收紧,收紧后,原则上只有总行和经授权的分行,才能开办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而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只能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此外,在资金账户管理方面,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央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问题。
上述要求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其实是2014年《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同业业务的总体要求。“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违规问题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其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还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这其实是商业银行与农信社合作监管套利的三种模式中的一种。
违规问题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要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绩效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违规问题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与中介合作违规贴现的问题早在2013年银监会下发银监办[2013]135号文——《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就有所提及,作为重点排查领域四大领域之一。
违规问题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即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以及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违规问题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即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违规问题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即后文重点提及的商业银行与农信社如何实现监管套利。
此次《通知》点名禁止项:
禁止项一: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关于这一点,其实普遍业内人士均认为与《票据法》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理以及最高法院2015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关于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问题的内容有所矛盾。根据银监规定,“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按此理解票据或者说持票人都应当是有因的,即持票人去银行办理贴现等票据业务都应有真实贸易背景,事实上这与票据无因性基本原理存在矛盾,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即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这一原因关系是一层法律关系,而票据行为、票据业务(如贴现)是与之相独立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12月《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的真实、背书的连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若要避免绝对无因性倾向,则需要审查持票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
禁止项二:机构和员工不得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对于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正(逆)回购业务、同业票据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转贴现过程中可以选择买断式或回购式,实际上买断式就是转让或称买卖,回购式就是抵质押式回购模式。属于同业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的操作,本质上一种票据转让行为,或者也能直接认为是票据买卖行为,俗称为买断或卖断。而票据回购业务,是指以票据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正回购是质押票据融入资金,反之为逆回购,是转贴现业务操作方式中的一种。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贴现业务、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如下示意图:
同业票据业务:其实包括两部分,原始的同业票据业务主要是指转贴现,银行自身为了取得资金或运作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包括买入票据、买入返售票据(逆回购)、卖出票据、卖出回购票据(正回购)。
四、银监出手,整顿违规票据业务
2011年是银监系统整顿违规票据业务极具意义的一年。
票据各种出表方式都离不开农信,其中,河南是中心。为此,银监会2011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通知》中直接点名河南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要求立即停办违规机构票据业务,全面开展票据业务核查,并点名要求河南银监部门要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1、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2、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融资、自开自贴套取保证金;
4、是否通过票据贴现逃避信贷规模,利用制度漏洞隐瞒票据业务规模等。
五个月之后,河南银监局对违规开展上述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一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出行政处罚,列明其主要违法事实是:未按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未按规定核算票据业务;账务处理不合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及1户、金额8000万元。处罚方式为:责令其暂停票据业务;罚款3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11年6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其中第四点指出,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2012年10月,银监会发文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的办理权限收紧,收紧后,原则上只有总行和经授权的分行才能开办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
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统一授权管理,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在资金账户管理方面,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其他行开立的账户,以此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
2013年银监系统对农信社继续追查违规票据业务。
2013年银监会下发银监办[2013]135号文——《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再度掀起票据市场整肃风暴,排查对象仍然直指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135号文要求各银监局对截至2013年4月末的票据业务逐家逐笔排查,尤其侧重检查贴现资产和负债、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票据发生额较大的机构,以及与商业银行互为对手大量交易的票据业务。主要排查领域包括以下四大方面:
1、是否通过复杂合同安排为他行腾挪和隐瞒自身信贷规模,具体表现为签订不对称协议,或与票据卖断行签订隐形回购协议,与票据买入行签订回购协议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前买断票据等;
2、是否逆程序开办票据业务,即他行现行垫付票据购买资金,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买票据或贴现票据;
3、是否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
4、是否乱用会计科目隐瞒真实交易逃避内控与监管等。
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8号),要求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票据业务等领域。
五、曾搭桥蒸发信贷规模的农信已有42家被释放回归票据市场
2014年12月24日,河南当地银监开始陆续批复同意恢复农信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资格,详见下表统计数据:
虽然自2014年年底开始,河南银监局开始陆续恢复当地农信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但银监会层面并未放松对违规票据业务的核查和管控。2015年9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自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47号),其中重点检查的业务之一就是票据业务,需要具体重点检查开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中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票据交易资金被挪用或体外循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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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金融监管”微信号和后续新号两次被封号,我们将陆续在新的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陆续发布过往原创干货(根据最新的监管环境最进一步更新),同时在2016年将加大新的原创文章力度奉献读者。(长按下图二维码识别):